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19日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猪肉启动反倾销产品立案调查。欧盟(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调查机构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进口PI存在倾销。原产于欧盟的GS和猪副产品,国内相关生猪及副产品产业遭到破坏,野营和生猪产业存在很大关联性。损害很大。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本案调查已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决定:调查机构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倾销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范围: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肉产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猪肉及猪肉相关产品。英文名称:一些猪肉及猪肉制品。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猪肉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猪肉、冷猪肉、冷冻猪肉;萨尔的食用内脏,冷的和冷冻的;新鲜的、冷的、冷冻的、干燥的、熏制的、腌制的或腌制的、未清洗或提取的猪肉脂肪和不含肉的猪肉脂肪;新鲜、冷、冷冻、干燥、熏制、腌制或腌制的整条或切片猪肉肠,带状德尔和胃。主要用途:适合人类食用。本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190、02030200、02030200、 02030200 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税则号05040029和05040090项下的非猪肉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三、2025年12月起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自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肉产品时,将向中华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照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应税价格从价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征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阶段征收增值税从价以海关确定的进口产品的应税价格为基础,包括关税和反倾销税。 4.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相关进口经营者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按照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保证金,将根据终裁决定确定的布威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计算折算成反倾销税,并按相应决定征收的进口价值进行征收。税率。在此期间,海关将退还相关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中多征的反倾销税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加征的多征的增值税不予征收。不会重新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肉产品。五、反倾销税征收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审查 对于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如果在调查期间能够提出申请,如果在调查期间能够得到满足,如果在调查期间能够得到满足,则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出口商审查。 《反倾销条例》第 47 条。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最终决定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

